发布日期:2023-09-25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其中,诉讼案件为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来源丨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