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30


  •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商务部门、外事部门、人民政府法制办(局):

    《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929


    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立足于广东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优势,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推进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批示要求为统领,坚持服务大局、创新发展、统筹兼顾、立足国情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努力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二)主要目标。2020年,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涉外法律服务业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打造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三)为我省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将广东打造成为“一带一路”战略枢纽、经贸合作中心和重要引擎,以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与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为推动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以及新的商业形式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四)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与外国企业和公民“引进来”提供法律服务。适应我国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要,鼓励和支持我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为涉及我省人员和机构(企业)在海外发生的重大的领事保护案(事)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努力做到我省企业和公民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开展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咨询服务,帮助我省企业和公民了解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参与我省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我省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拓展我省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加强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做好我省涉外诉讼、仲裁代理工作,依法依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积极参与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维护我省公民、法人在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省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外商投资和高端人才的引进提供法律服务,为我省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五)为深化粤港澳紧密合作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实施CEPA有关协议,全面落实《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和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为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深化粤港澳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科技等重点服务领域的深度合作,提供政策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文书制作等专业服务。发挥粤港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智库等机构的作用,深化合作交流,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加强与港澳法律机构的联系,开展涉外公证、贸易仲裁、海事仲裁、贸易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合作,协同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业。

    (六)为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和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及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我国外交工作大局,积极为我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等提供法律服务。适应我省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要,为我省对外开展经贸合作、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业优势,协助我省外事、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为我省开展打击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跨国(跨境)犯罪的务实合作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措施

        (七)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我省实施“一带一路”、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将法律服务纳入“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的重点内容,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鼓励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外包服务、国有大型企业境外投融资等项目中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构建广东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研究,制定服务指引,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加强我省有关投资、贸易、环保等方面法规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提供英文正式译本,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省的政策和规定,增进国际社会对我省开放政策的了解和认知。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基地建设力度,打造亚洲区域公共法律服务高地。

        (八)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工作。按照司法部制定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内部架构、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管理,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水平。鼓励、支持我省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律师行业协会要采取牵线搭桥、重点推介等措施,为我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机构。复制推广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提高涉外公证服务供给能力,以满足涉外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做好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动态调整工作,逐步实现全省涉外公证业务区域全覆盖。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仲裁机构在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

    (九)建立完善涉外法律合作交流平台。省商务主管部门、商会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收集和发布对外经贸发展动态和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促进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在境内外国际贸易展览会和经贸洽谈中将涉外法律服务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推介。打造我省涉外法律服务论坛品牌,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东南亚国家的律师协会、律师、企业代表参与。支持省市律师、司法鉴定协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国际法律服务合作平台。加强与澳门律师公会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葡语系国家(地区)的法律服务合作。

    (十)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将引进涉外法律人才纳入省重点人才工程培养计划。在政府外事、商务等主管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鼓励省内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需求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结合我省实际,鼓励高校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小语种教学,试点探索法学专业教育兼修小语种,促进理论研究和实践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高校与涉外律师所联合培养模式,完善涉外法律继续教育体系,加强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组织律师参加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培训课程,探索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双向交流培养机制。允许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发展壮大司法鉴定人队伍。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选拔,从政法部门、高校和法律服务队伍中遴选专业人才,建立涉外法律智库,为政府部门涉外活动的法律风险提供咨询。整合粤港澳三地优秀律师资源,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积极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加强涉外公证培训,提高涉外公证人才专业水平。

    (十一)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织开发“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推动法律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建设完善“广东e公证”服务网,丰富涉外公证服务方式,提供一站式涉外公证法律服务。探索法律服务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涉外律师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

    (十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加大对涉外公证文书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办证、出具错证的公证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

        (十三)积极落实法律服务业开放措施。积极开展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支持并规范省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省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争取国家支持,依法促进国际仲裁机构、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发展。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组织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加强粤港澳紧密合作法律事项研究,推动消除制约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制度障碍,提升服务业领域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积极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各项开放措施在广东的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和协议联营发展。

        四、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十四)建立协调机制。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外办、法制办、省贸促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十六)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平台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题活动,加大涉外法律服务宣传推介力度,为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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