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21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申请办事指南
按照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的工作部署,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首批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人员业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和考核,即将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
为确保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内地九市进行执业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广东省律师协会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已发布的相关执业申请工作指引汇编如下:
01
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可以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执业: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4.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5.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6.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7.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香港、澳门或内地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在内地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或被从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中剔除姓名或取消注册的。
(三)已经持有港澳律师工作证或代表执业证的,应当同时提交注销申请。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时,如持有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证、港澳居民律师执业证,应当同时向市司法局提交注销申请。
申请注销上述执业证书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02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含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
(一)电子材料由申请人拟申请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http://newgdlv.gdsf.gov.cn)填写和提交,填写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填写的内容一致。申请端口已于2022年6月15日开放;
(二)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有申请人签名,并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纸质材料应当为原件;
(三)材料清单具体如下: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1.《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呈报表》《律师执业登记表(粤港澳大湾区)》; | 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上填报。其中,《律师执业登记表(粤港澳大湾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1 |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真实有效,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1 |
3.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真实有效,三者择一提交。 | 1 |
4.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的文件材料; | 真实有效,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与第5项材料证明内容如在同一份证明材料中载明的,可以合并提交。 | 1 |
5.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的律师执业经历以及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的文件材料; | 真实有效,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与第4项材料证明内容如在同一份证明材料中载明的,可以合并提交。 | 1 |
6.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律师事务所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材料; | 《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呈报表》中的拟申请执业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同意接收意见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 1 |
7.申请人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相片一张。 |
| 1 |
03
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5日 |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 |
办理时限 | 初审 20日 | 1.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
终审 10日 | 2.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04
办理流程
(一)由申请人拟申请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账号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http://newgdlv.gdsf.gov.cn),按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上传电子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自收到电子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
经审查,电子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律师侧子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电子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三)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四)广东省司法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制作并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05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06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及咨询方式
城市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及咨询方式 |
广州 |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咨询业务,广州市司法局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绿色通道”。申请的纸质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邮寄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审批组收,电话020-83100130; 2.现场提交材料请于:星期一/星期三(9:00至12:00;13:00至17:00)提交到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31号2楼公共法律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同时,广州市司法局为拟在广州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申请开通专门的咨询邮箱,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发邮件至a83100130@163.com进行咨询和进度查询,工作人员将提供“一对一”的有针对性的解答。 |
深圳 |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咨询业务,深圳市司法局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绿色通道”。申请的纸质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邮寄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1702室收,电话0755-83053835; 2.现场提交材料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8:00)提交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1702室。 同时,深圳市司法局为拟在深圳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申请开通专门的咨询邮箱,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发送至邮箱szssfjlgcxk@163.com进行咨询和进度查询,工作人员将提供“一对一”的有针对性的解答。 |
珠海 |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咨询业务,珠海市司法局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绿色通道”。申请的纸质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邮寄至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96号一楼108房,电话0756-2662062; 2.现场提交材料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同时,珠海市司法局为拟在珠海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申请开通专门的咨询电话,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致电0756-2662062、2662991进行咨询和进度查询,工作人员将提供“一对一”的有针对性的解答。 |
佛山 | 纸质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邮寄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佛山市司法局律管科收,电话0757-83335403; 2.现场提交材料:请于星期一、星期二(8:30至11:45;14:00至17:15)提交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佛山市司法局一楼102室。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致电0757-83326216、83335403或发送邮件至fslgk216@126.com(邮件请备注“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问题咨询”)进行咨询和进度查询,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 |
惠州 | 现场提交材料请于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提交到惠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楼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惠州大道江北段86号)。咨询电话:0752—2167021。 |
东莞 | 东莞市司法局办理窗口有关信息如下: 窗口名称:东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业务办理窗口 窗口地址: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D47、48号窗口 窗口咨询电话:0769-22835963、22491622 |
中山 |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咨询业务,中山市司法局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绿色通道”。申请的纸质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邮寄至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律管科228室,电话:0760-88363968; 2.现场提交材料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同时,中山市司法局为拟在中山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申请开通专门的咨询电话,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致电0760-88363968进行咨询和进度查询,工作人员将提供“一对一”的有针对性的解答。 |
江门 | 1.申请人纸质材料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邮寄方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收 (2)到场提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212室 2.申请人在申办过程中可通过电话进行业务咨询、查询进度。咨询电话:0750-3887885。 |
肇庆 |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咨询业务,肇庆市司法局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绿色通道”。 (一)申请人可将材料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现场: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提交到肇庆市端州区景泰路1号市司法局613室; 2.邮寄:请将材料邮寄至肇庆市端州区景泰路1号市司法局613室律管科收,电话:0758-2741382。 (二)业务咨询 咨询电话:0758-2741382 |
广东省律师协会 编印
2022年6月21日